- 在台灣使用的授權書參考及委辦說明
- 可以在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使用
- 如果涉及到房產,則需要先去州務卿辦理海牙認證
一、授權人欄:請將授權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出生地、護照或身分證號碼、 住址,逐欄詳實填寫。 二、被授權人欄:依被授權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出生地、 身分證字號、 戶 籍住址逐欄詳實填寫。 三、房地標示及權利範圍:依授權處分房地標示範圍填寫。 例如:土地標示:台北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土地(全部或持 分 分之 ) 房屋標示:台北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建物(全部 或權利範圍 分之 ) 四、授權事項欄: (一)依實際授權事項填寫,非授權事項勿須填寫。 例如:代理本人就前開(土地、建物)全權行使(辦理出售、移轉、贈與、 出典、 抵押、 出租、分割、補(換)發權利書狀、征收稅款等手續 及其他有關權利變更管理、收益、處分等行為)。 例如:代理本人領取戶籍謄本或辦理有關戶籍登記事項等。 (二)授權事項為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辦理有關不動產處分事宜者,務須於房地標示 及權利範圍欄內逐一列明所處分之房地標示。如授權事項為授權國內親友代 為辦理有關遺產繼承登記事宜者,應詳載房地標示,倘確無法詳填,至少應 填寫不動產所在地之縣(市)名稱。 (三)授權事項僅為代領印鑑證明者,宜以「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」 規定之「委任書」(請參考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/法規與申辦須知/申請書
表單下載/委託書、同意書、約定書/委任書(印鑑類)填寫之,倘使用本授權 書則須比照上揭「委任書」內容,在「授權事項」欄敘明:「代理本人申請印 鑑登記(變更或廢止登記)」;授權請領印鑑證明者,應敘明「代理領取印鑑 證明 00 份」,必要時得註明「如被授權人所持印鑑與原登記之印鑑不符時, 得一併代理變更印鑑登記」,以利國內戶政事務所作業並保障授權人權益。 例如:代理本人申請印鑑登記並領取印鑑證明 00 份。 五、授權期間欄:由授權人自行填寫,俾便確定授權之起算及終止日期。 六、授權書內容不得塗改,如填寫錯誤,應全份重新填寫或由授權人於更正處簽章以示 負責,再由駐外館處加蓋校正章。 七、授權書內如有空欄應加蓋「本欄空白」戳記,房地標示及權利範圍欄及授權事項欄 內如有空白處,應在連接最後一行文字末尾處(或左方),加蓋「以下空白」戳記。 八、授權人無法親至駐外館處申辦者,可先親自將授權書送請當地公證人或其他公證機 關於授權書內之「當地公證程序欄」認證後,連同足資證明其中外文姓名為同一人 之有效身分證件,委託他人或以郵寄方式申辦。惟我駐外館處倘無該公證人或公證 機關之簽字或鈐印樣本可供比對,得要求授權人先送經該公證人或公證機關之上級 或主管機關驗證,直至授權書上之驗證官員簽字或鈐印,我駐外館處有樣本可供比 對。至授權人親自至我駐外館處申辦者,其授權書無須先送經當地公證人或其他公 證機關認證,但須繳驗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。